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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所

时间:2010-04-16 12:27来源:未知 作者:引茶网 点击: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经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于2001年7月16日起由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九年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经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于2001年7月16日起由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九年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依法保护、应保尽保,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使《条例》的贯彻执行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方面,通过规范和遏制违规征用行为,有效稳定了基地面积。目前,已确定的西湖龙井茶基地和后备基地面积为1.674万亩,其中基地面积为1.368万亩,占整个西湖龙井茶园面积的80%,年产西湖龙井茶800多吨;另一方面通过建设标准化示范园区,提高基地茶叶品质。西湖龙井茶基地已建成示范园区9个,其中一级保护区基地内5个,面积1.418万亩,投入建设资金约1700万元。有7689.7亩茶园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同时,经过连续几年实施西湖龙井茶文化景区整合工程,对龙井茶村进行整治改造,进一步挖掘弘扬了西湖龙井茶文化,使西湖龙井茶与历史文化相融合,引导景区茶农借助自身的区位优势,利用西湖龙井茶和农村新环境这两大品牌,积极开办具有时代特征、区域特点、茶乡特色的“农家茶楼”,成功打出了杭州乡村休闲旅游的个性化“金名片”,放大了西湖龙井茶的品牌效应。

    (一)明确工作职责。为加强对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品牌、声誉的保护,2002年4月我市成立了杭州市龙井茶原产地域管理委员会,同年12月,又成立了杭州西湖龙井茶产业协会,明确由市茶叶协会负责技术业务指导,由原产地域管委会和西湖龙井茶产业协会共同负责西湖龙井茶的管理、协调和组织展示、展销活动。同时,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湖区和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体制的决定》(市委[2002]20号)明确的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的精神,明确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作为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的管理主体,由西湖区政府作为西湖龙井茶基地二级保护区的管理主体,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解决了因行政区划调整而引起西湖龙井茶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使各有关部门明确了责任主体,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保护西湖龙井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开展西湖龙井茶划区定界工作。对西湖龙井茶基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后备基地实行划区定界,是贯彻《条例》,保护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根据市农业局牵头制定的《西湖龙井茶基地划区定界标准》,2003年—2004年,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和西湖区人民政府按所管辖范围,建立专业勘测队伍,按《条例》规定,对整个茶区进行了实地测绘调查,对茶树品种、密度、长势,茶园坡度等进行了绘制图纸、登记造册,并在两个区的五个乡镇(街道)36个行政村的1380个地块,按标准埋设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界桩近2000个,建立了西湖龙井茶基地地理信息系统(GIS),还在茶园面积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置了花岗岩材质的大型“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区”标志牌。市政府对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和西湖区政府开展的划区定界工作各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

    (三)严格控制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根据《条例》规定,为严格控制和规范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征用,2006年,市政府制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西湖龙井茶基地征用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06〕28号),对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征用条件、征用流程、审核分工责任、保护费的管理与使用作了具体规范。对所有申请征用龙井茶保护基地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严格控制征用茶地,严格审核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办理,并实行先补后征,确保基地面积。《条例》实施九年来,西湖风景名胜区依法审批了“龙井八景”一个项目,涉及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龙井村零星基地420平方米,按规定在龙井村LJ042地块中调整补充了986平方米茶地;西湖区依法审批了西湖区社会福利中心、留泗路拓宽两个项目,涉及二级保护区基地46.05亩,按规定在大清村、桐坞村等后备基地调整补充了46.05亩,审核总量仍在规定范围内。2007年,由于西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在进行书面电子图标审查、现场踏看校核,组织村民代表座谈会的基础上,经专家审查,同意调整龙坞镇西湖龙井茶二级保护区基地约321.6亩(实际面积以专业测绘机构实测为准),并纳入新保护基地(后备基地)。同时,按照《条例》规定,对于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必须缴纳保护费,财政和物价部门出台了《关于征收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费的通知》,明确了收费标准:一级保护区10万元/亩;二级保护区5万元/亩;后备基地3万元/亩,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手续办结后与征地费一并收取,不得减免。实施九年来,市国土资源局已征收上缴财政37.79万元保护费。

    (四)加强基地综合管理。根据《条例》对基地实行长期保护的原则,西湖风景名胜区和西湖区结合生态建设标准,落实龙井茶基地长期保护和综合管理措施,防止茶地抛荒,利用冬季间隙清除杂草,整治周围环境,改善茶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景观效果,改造低产茶园,更新茶品种,全力发展新茶园,达到丰产增收。自《条例》实施以来,已累计发展新茶园1000多亩。还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中安排80万元专项用于改善龙井茶保护区茶园面貌,重点用于扶持沟渠驳坎、土地平整与道路建设、新茶树苗和基肥培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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